江苏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江科大校〔2014] 114号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发〔2007 〕 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完成规定义工时数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上一学年学分绩点达到2.8或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申报对象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成员;
7.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与国家奖学金兼得。
三、名额分配办法
学生处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指标名额,参照各学院(张家港校区)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总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特定权重(权重分别为:学院本科生总数权重为0.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权重为0.7)按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四、申请、审批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学校下发指标规定的具体工作日内,向各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中请表》
2.各学院(张家港校区)根据学生的申请,在本学院分配的名额额度内,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推选出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评议。
学院(张家港校区)在评议时应该根据上述申请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获奖建议名单中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且成绩良好。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张家港校区)上报的候选人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最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原《江苏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江科大校学〔2008)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