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江科大校〔2014] 113号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发〔2007 〕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并完成规定义工时数(大一年级除外)的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由学院(张家港校区)根据实际青况分2000、3000、4000元三档发放。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申报对象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成员。
三、名额分配办法
学生工作处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资助指标名额,参照各学院(张家港校区)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总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特定权重(权重分别为:学院本科生总数权重为0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权重为0.7)按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四、申请与审批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学校下发指标规定的具体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张家港校区)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学院(张家港校区)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分配的名额额度内,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推选出的荻资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张家港校区)上报的受资助人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最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原《江苏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暂行>>(江科大校学〔2008〕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