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竞赛、学位论文和毕业设计是考察学生掌握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以及培养创新精神的重要途径,是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标志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这类教学工作,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形成教师参与并认真指导学生学科竞赛、学位论文和毕业设计的良好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教师指导各类学科竞赛获奖、指导研究生获优秀博士论文和优秀硕士论文,指导本科生获优秀毕业设计。
第三条 学科竞赛
根据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将学科竞赛分为A类、B类、C类三类。
A类:指教育部(含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省教育厅主办、获奖难度和社会影响均很大的全国性和省(赛区)重要赛事。
B类:指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影响较大的全国性和省(赛区)赛事。
C类:指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其它省(赛区)以上赛事。
具体学科竞赛的A、B、C类别视实际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第四条 学位论文和毕业设计
学位论文是指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评选的优秀博士论文和优秀硕士论文。国家级优秀博士论文含提名和入选两类情况。
毕业设计指由省教育厅评选的优秀本科毕业设计,含优秀团队本科毕业设计。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教师指导学科竞赛、学位论文和毕业设计获奖,学校按以下标准对指导教师个人或团队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获奖等级 | 指导学科竞赛 |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 优秀本科毕业设计 | |||
A类 | B类 | C类 | |||||
全国 | 特等奖 | 3 | 2 | 0.20 | 4(入选) | 无 | 无 |
一等奖 | 2 | 1 | 0.03 | ||||
二等奖 | 1 | 0.6 | 0.02 | 2(提名) | |||
三等奖 | 0.6 | 0.4 | 0.01 | ||||
省(赛区) | 特等奖 | 1 | 0.6 | 0.20 | 1 | 0.5 | |
一等奖 | 0.6 | 0.4 | 0.03 | 1 | |||
二等奖 | 0.4 | 0.2 | 0.02 | 0.5(含团队) | |||
三等奖 | 0.2 | 0.1 | 0.01 | 0.2 |
第六条 对学科竞赛承办单位和学位论文及毕业设计获奖单位,学校另按指导教师奖励金额的10%对学院进行奖励。
第七条 指导同一学科竞赛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奖项,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与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同步实施,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若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