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学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通过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如当事人为学位申请人员,由相应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结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作假行为当事人及其指导教师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如当事人为已获学位人员,由相应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及初步认定结果报送相应主管部门,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做进一步认定,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属实的,形成书面认定结论,由相应主管部门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作假行为当事人及其指导教师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涉及我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人事处依据学校相关政策及聘任关系另行处理。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停止研究生招生处理等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校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校内最终结论。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根据《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及《江苏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江苏科技大学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根据《江苏科技大学加强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江苏科技大学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直至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根据《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撤销指导教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任合同或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学校将把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或者出现两次及以上学位论文作假情形的学院,学校将对相应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核减学院招生指标、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学位授权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程序未尽事项,可参照《江苏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江苏科技大学加强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