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暂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28  动态浏览次数:3649

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暂行)
江科大校〔2013〕4号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教育厅联合下发《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中品学兼优的三年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2万元/人,博士研究生3万元/人。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研究生学位课平均成绩和选修课平均成绩都在80分以上(含80分),并通过大学英语六级或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426分及以上);
5.科研态度严谨,在校期间科研成果突出。研究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考虑优先参评:
(1)在学校指定权威期刊(江科大校〔2011〕210号)上发表学术论文(申请者必须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或其论文被SCI、SSCI、EI、CSSCI收录者;
(2)有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或国家发明专利(申请者必须排名第一,或其导师排名第一,申请者排名第二);
(3)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二等奖(或银奖)及以上奖励。
6.在我校攻读研究生期间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原则上不可再申请。
三、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学生工作处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各学院(所、校区)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各学院(所、校区)主要领导、分管研究生教学的领导、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学院(所、校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四、名额分配办法
    学生工作处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参照各学院(所、校区)全日制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按比例进行统一协调和分配。
五、申请、审批程序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研究生根据本评选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学校规定的具体工作时间内,向各学院(所、校区)提出申请,并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各学院(所、校区)根据研究生的申请,在本学院(所、校区)分配的名额额度内,组织本学院(所、校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研究生进行初审和评选。各学院(所、校区)评选出的研究生候选名单应在本学院(所、校区)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提交校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再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学院(所、校区)公示阶段向学院(所、校区)提出申诉,学院(所、校区)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所、校区)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六、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